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在某市中心大型商场内,被告人赵某因排队结账琐事与受害人张某发生口角。赵某情绪激动,随即上前对张某实施推搡并用力拖拽,导致张某摔倒后头部及肢体多处受伤。事发时商场内人员众多,属典型公共场所。张某经路人报警,由警方现场处置并送医。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伤无法工作,造成严重误工损失。张某监护人李某(张某之父)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赵某辩称系过失致人,但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其有主动攻击动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录像、报警记录、法医鉴定报告及医疗票据。针对赵某提出的“过失”辩解,法院结合其推搡拖拽的动作力度、持续时间及事发场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同时,对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进行了严格核算,确认其因伤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巨大。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赔偿部分,赵某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推搡拖拽行为在造成轻微伤时可能触犯刑法,厘清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同时,高额误工费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警示公众在公共场所应控制情绪,理性处理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刑事及民事双重责任。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