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6岁的孙某与15岁的周某在某市街头偶遇受害人赵某。孙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遂起意报复。孙某从家中取出一枚自制简易爆竹,周某在一旁协助点燃。在街头公共区域,孙某将点燃的爆竹扔向赵某,爆竹在赵某脚边爆炸,导致赵某右腿炸伤。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伴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孙某、周某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赵某随即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性质(故意或过失)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人共同侵权,未能通过治安调解达成一致,赵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周某的主观心态,结合其持爆竹当街投掷的行为,认定二人具有伤害故意,而非过失。鉴于孙某、周某均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误工费,因赵某系在校学生且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标准,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孙某、周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虽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本案为附带民事或单独民事索赔,且双方曾尝试治安调解未果,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共同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孙某、周某对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68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1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街头爆炸物伤害中未成年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特别是当行为同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时,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衔接。同时,明确了轻伤二级案件中误工费在无固定收入证明时的认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