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依靠轮椅出行)与孙某在某市“夜色”酒吧因排队事宜发生口角。孙某情绪激动,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在酒吧大厅内引爆。爆炸导致赵某被飞溅的碎片击中面部及手臂,经鉴定为轻微伤,且因惊吓导致原有残疾症状加重,产生较大精神痛苦。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刑事侦查,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赵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孙某在冲突初期曾有过推搡行为,赵某随后有反击动作但力度有限,现主张孙某防卫过当,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先经刑事侦查程序,公安机关查明孙某持械伤人事实。民事审理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防卫情节争议较大。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认定孙某使用爆炸物具有极大主观恶意,不属于正当防卫,赵某虽有轻微肢体接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防卫过当,孙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孙某侵害赵某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孙某行为手段恶劣,造成赵某严重精神损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量赵某残疾情况及伤害后果,判令孙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娱乐场所使用爆炸物等极端手段伤害他人,即便存在轻微冲突,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同时,对于残疾人因暴力行为导致原有病情加重或精神创伤,司法实践支持较高额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性侵权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