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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孙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孙某酒后前往被害人赵某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李某因对赵某有不正当情感纠葛,强行进入室内后,伙同孙某对赵某实施言语侮辱并试图发生性关系。在赵某激烈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家中菜刀(凶器)砍击赵某手臂,孙某则抓住赵某衣物将其拖拽至客厅地面,导致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前臂裂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鉴于赵某系老年人且遭受性侵害伴随暴力,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孙某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微伤。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孙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且李某使用凶器实施暴力,孙某协助拖拽,二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赵某为老年人,身心遭受严重创伤,且案件涉及性侵害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双方虽经治安调解尝试,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最终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使用凶器且起主要作用,孙某起次要作用,酌情调整责任比例。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0%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为老年人、遭受性侵害伴随伤害的特殊情节,以及残疾赔偿金(虽为轻微伤但结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评定)、医疗费等损失,判令李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孙某赔偿25,000元,合计赔偿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老年人遭受性侵害伴随人身伤害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赔偿范围。即使损伤等级为轻微伤,若伴随严重精神创伤,民事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需结合受害人年龄、受害情节综合考量,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强化保护。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