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李某等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李某随即从吧台拿起一瓶啤酒砸向赵某,张某亦持折叠刀挥舞恐吓并推搡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及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轻微残疾,需定期复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李某、张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但因构成轻伤二级,转为刑事案件立案。案发后,李某、张某家属积极筹款,与赵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承诺赔偿并争取谅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持械情节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经法庭调查与辩论,确认李某、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械殴打行为,且造成轻伤二级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李某、张某家属已支付部分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李某、张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重点在于持械殴打致轻伤二级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及调解协议对量刑的影响,同时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在轻伤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对处理学生群体侵权纠纷具有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