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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赵某(赵某系陈某之养父,72岁)在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因赡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陈某情绪失控,多次对赵某进行推搡、殴打。赵某年老体弱,在推搡中摔倒,头部撞击茶几角,当场昏迷。陈某随即拨打120,赵某被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陈某家属积极赔偿赵某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家属出具谅解书。陈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陈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争议,但鉴于赵某未实施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主张未获支持。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主持确认了调解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赔偿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具体数额因协议约定为一次性支付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核算金额未确定具体法定标准数值,但已履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4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中推搡致人死亡的刑事定性,驳回了不当的正当防卫辩解。同时,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刑事和解在量刑中的从宽效力,对处理涉老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