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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刘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积怨。陈某遂纠集刘某,二人预谋对居住在某小区3栋502室的独居老人赵某实施报复。当晚20时许,陈某潜入赵某住宅,将含有高浓度氯化物溶液的饮料倒入赵某杯中。赵某次日饮用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等中毒症状,经送医抢救,虽经治疗未造成严重器官衰竭,但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走访邻居获取证人证言,锁定陈某、刘某的作案行踪。经查,陈某负责投毒,刘某负责望风并提供毒药来源,二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初期,陈某辩称赵某先有侮辱行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但经查证赵某并无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该辩解未被采纳。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陈某、刘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赵某存在过错,要求从轻处罚。经法庭调查,证人证言证实赵某平日与二被告人无激烈冲突,陈某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损害后果为轻微伤,且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精神及刑法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邻里纠纷中,即便存在口角,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投毒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健康,即便造成轻微伤,亦可能触犯刑法。同时,体现了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在量刑中的从宽效应,对老年人居家安全保护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