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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中学教师,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0月15日晚,陈某因家庭琐事对赵某实施暴力,持家中铁质哑铃多次击打赵某头部及面部。赵某受伤后昏迷,被邻居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赵某因伤长期卧床,需专人护理,产生高额医疗费。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在刑事侦查阶段,双方就是民事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赵某主张陈某作为监护人及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理民事赔偿部分时,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一级。鉴于陈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曾就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磋商,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陈某行为构成侵权,且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鉴于赵某对矛盾激化亦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陈某10%的赔偿责任。陈某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5,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算,结合赵某重伤一级需长期护理的实际情况,认定合理护理费用为6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家庭暴力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交叉处理。明确了重伤案件中监护人或配偶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特别是护理费在重伤一级案件中的合理计算方式,对同类家暴案件中损害赔偿金额的司法裁量具有参考意义,警示家庭暴力违法必究。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