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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在“某科技公司”加班结束后,因工作失误被受害人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持残疾证)当面上评。刘某心生不满,次日在公司停车场对赵某进行言语侮辱并推搡。赵某因下肢行动不便,平衡能力极差,被推倒后头部撞击水泥地面。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刘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犯孙某在旁协助控制赵某,二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因重伤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产生巨额医疗费、康复费,且因残疾及伤情导致误工损失巨大,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重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结合赵某残疾状况对误工时间的认定,以及侵权人在职场冲突中激化矛盾的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获成功,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赵某作为残疾人,在遭受侵害时处于弱势地位,且刘某、孙某在职场环境中实施暴力,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关于民事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重伤二级导致的长期误工损失、护理需求及残疾影响,酌定刘某、孙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职场冲突升级为家庭暴力或亲密关系暴力的边界,重点在于残疾人权益保护。通过重伤二级与高额误工费的认定,展示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在侵权案件中的实质救济,明确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处理涉残人员人身伤害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