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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教师李某在操场组织课间活动时,因学生张某(化名,受害人)未按要求排队,李某上前理论并伸手推搡张某。张某后退时撞到正在旁协助维持秩序的体育老师赵某,赵某亦伸手阻拦,导致张某被两人合力推搡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一级,伴有严重颅脑损伤。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李某与赵某的行为虽属故意推搡,但未达到刑事犯罪所需的伤害故意,对其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认张某为重伤一级。庭审中,双方就是李某与赵某的行为性质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该推搡行为属故意伤害还是过失。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违法处罚决定书,认定二人主观上无杀人或重伤的故意,但存在共同侵权的过失行为。鉴于李某与赵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重伤,且存在共同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与赵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存在轻微违规情节,酌情减轻侵权人部分责任。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85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其中护理费经核算为3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范围。李某与赵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每人支付张某425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因管理不当引发推搡致人重伤的法律责任边界。通过治安违法与民事侵权的衔接,阐释了共同侵权中过错认定的司法标准,对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