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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刘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刘某在某小区住宅内,因琐事与受害人赵某发生争执。赵某系肢体残疾人士,行动不便。陈某与刘某遂起意侵害赵某,二人当面对赵某实施暴力,其中刘某将赵某强行拖拽至卫生间,陈某对赵某头部、面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治疗遗留部分功能障碍。案发后,陈某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供认不讳。赵某及其监护人张某(赵某之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监控录像、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邻居听到呼救声)等证据。合议庭重点审查了陈某、刘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及行为关联性,以及赵某残疾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双方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争议较大,但鉴于赵某未实施不法侵害,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赵某为残疾人,且遭受拖拽、殴打致重伤,酌情从重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判令陈某、刘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算为12,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性侵害伴随人身伤害或严重暴力犯罪中,明确共同犯罪责任分担,细化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彰显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