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及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6岁的周某在某市中心广场公园内,因琐事与12岁的受害人孙某发生口角。在广场人流密集处,周某情绪失控,对孙某实施徒手殴打,并多次用力拖拽孙某,致其摔倒在地。周围群众劝阻无效,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介入,经法医鉴定,孙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事发后,孙某监护人张某(孙某之父)与周某监护人周某(周某之父)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周某监护人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具体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法院认定周某实施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周某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结合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手段恶劣(拖拽殴打)及造成受害人严重心理创伤等情节,对赔偿范围进行综合裁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之监护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二、鉴于侵权行为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被告周某之监护人周某另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侵权,即便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监护人仍需承担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强化了监护职责,警示公众在公共场所需遵守公序良俗,尊重他人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