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因邻里纠纷前往被害人张某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后,赵某情绪失控,从厨房取出一瓶装有工业用强酸溶液的试剂瓶,趁张某不备将其泼洒于张某面部及颈部。张某当场痛苦呼救,经路人报警,赵某被当场控制。经法医鉴定,张某面部遗留明显瘢痕,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与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但赵某对投毒行为的主观故意始终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赵某行为触犯刑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重点围绕凶器性质、伤害后果认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判令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住宅内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通过“投毒”这一非常规手段实施伤害,不仅造成受害人身体重创,更严重破坏了居民安全感。判决严格适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双重机制,明确了轻伤二级下的赔偿标准,对校园周边或社区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