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二学生刘某(17岁)因琐事与正在该校就读的孕妇被害人周女士发生争执。刘某情绪失控,从教室抽屉内取出一把美工刀,趁周女士不备,突然冲上前用刀具刺击周女士腹部。周女士当场倒地,大量出血,周围师生惊呼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经送医抢救,周女士虽保住了性命,但造成子宫破裂、大出血休克,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刘某的监护人张某某(刘某父亲)积极协助送医并垫付部分费用,但双方就是后续巨额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一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证人多名同学证言证实刘某持刀行凶过程。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张某某出庭参与诉讼,并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其监护人张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被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及过错程度,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及其监护人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民交叉处理。重点阐释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中的替代责任,以及重伤一级案件中医疗费等巨额赔偿的认定标准,对校园安全防护及侵权责任划分具有重要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