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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周某因邻里琐事纠集多人至赵某某(系残疾人,下肢残疾)位于某小区3栋201室的住宅内。在客厅中,周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周某伙同他人对赵某某实施徒手殴打,致赵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腿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并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周某等人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未予刑事起诉,转为治安违法处理并责令赔偿。赵某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费用,且因伤残导致后续生活困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及残疾等级鉴定报告,确认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与周某等人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周某提出的“被害人挑衅引发冲突,属过失”的抗辩,法院结合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认定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同时,考虑到赵某某作为残疾人,其住宅安全权应受特别保护,且周某存在聚众情节,酌情加重其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周某构成侵权,应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内。驳回赵某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中致残疾人伤残的民事赔偿责任边界,强调了住宅安宁权与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区分刑事治安违法与民事侵权,为类似“私力救济”过当引发的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警示公众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邻里纠纷。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