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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周某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周某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后发生口角。李某因情绪失控,纠集周某对被害人赵某实施徒手殴打。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头部及躯干遭受李某与周某连续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功能障碍。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通过调取酒吧监控、询问在场服务员王某(证人证言)及两名被告人供述,查明李某与周某系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过失情形。赵某因重伤产生高额医疗费,且因残疾导致营养需求增加,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赵某残疾等级,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其伤残等级为五级。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赵某作为残疾人在营养费计算上的特殊性,结合证人证言固定殴打细节,认定李某、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相应刑罚。在民事赔偿部分,鉴于二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为残疾人,酌定营养费支持3000元,结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最终判决李某、周某连带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在共同侵权中,明确各加害人连带责任。同时,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结合受害人残疾状况,合理认定营养费等合理支出,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公平正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