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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某市中心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拄拐站立。陈某等人遂纠集多人,持钢管等钝器对赵某实施围殴。赵某在倒地后试图反抗并推开靠近的陈某,但因身体残疾及对方人数优势,仍被陈某用钢管击打头部,致赵某重伤一级,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案发地点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现场多名路人目睹全过程,证人证言证实陈某等人存在明显的主动攻击行为,而赵某的行为属于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本能防卫,但鉴于双方已形成互殴态势,且赵某未造成对方伤害,正当防卫情节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本案涉及共同侵权,各加害人责任需根据参与程度划分。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重伤一级鉴定意见。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因护理费等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赵某防卫行为的性质,结合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认定陈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的行为虽具防卫性质但受限于客观条件未加害他人,不影响对加害人的定罪,但在民事赔偿中考量赵某无过错。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从犯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二、民事部分,认定陈某、同案犯对赵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但因护理费具体金额证据不足暂不全额支持,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后续护理费待实际发生或明确标准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特别是针对残疾人受害的特殊保护。依据民法典1165条,强化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对于护理费等未确定金额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先确权、后索赔”或“待条件成熟另行起诉”的务实做法,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