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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赵某(15岁)因邻里琐事在赵某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住宅内发生争执。孙某伙同周某(赵某表兄,共同侵权人),使用喷灯对赵某面部及颈部实施灼烧。经法医鉴定,赵某面部遗留明显瘢痕,构成八级伤残,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与周某试图掩盖行凶过程,但邻居李某目睹全过程并提供关键证人证言,证实孙某持械主动攻击。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确认其面部瘢痕长度及功能障碍情况,认定伤害后果严重。孙某与周某在共同侵权中起主要作用,赵某因未成年且受胁迫参与部分环节,责任相对较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李某证言进行质证。合议庭结合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片段(由邻居提供)及证人证言,认定孙某、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孙某、周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鉴于赵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赔偿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共同侵权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通过严密的伤情鉴定与严密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确立了住宅内暴力犯罪的严惩导向。同时,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人格尊严的强化保护,对同类烧伤伤害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