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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赵某在某市“夜色”酒吧因排队问题发生口角。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行动不便,陈某遂纠集两名同伴(另案处理)对赵某进行推搡。在冲突中,陈某从吧台拿起一瓶未标注的工业清洁剂(化学试剂),在赵某试图反抗时,强行将其泼洒在赵某面部及颈部。赵某经送医诊断,面部化学性灼伤,构成轻微伤,并因长期护理需求产生额外支出。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立案侦查。陈某辩称其仅想吓阻对方,无伤害故意,且赵某先动手推撞,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陈某行为性质及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陈某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攻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存在过错,且陈某系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陈某的残疾受害人身份、化学伤害造成的特殊痛苦及社会危害性,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娱乐场所冲突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攻击他人即便造成轻微伤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同时,确立了防卫过当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侵害对象为残疾人时,对防卫限度的审查更为严格,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