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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某市中央公园街头偶遇孕妇孙某。赵某因言语挑衅,孙某试图离开时,赵某突然上前推搡孙某,钱某随即上前协助控制孙某行踪。在推搡过程中,孙某摔倒,头部及腹部遭受剧烈撞击,导致当场昏迷。经医院紧急抢救,孙某虽保住了性命,但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胎盘早剥,最终导致重度子痫前期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赵某、钱某立案侦查,二人对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重伤一级结论。鉴于案件涉及性侵害伴随的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恶劣,且受害人为孕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在庭审阶段,考虑到赵某与钱某系共同犯罪,且双方家属积极寻求和解,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良好,且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判决赵某、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赵某、钱某连带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票据为准,目前医疗费金额尚未完全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性侵害伴随暴力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与民事交叉处理。重点在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重伤一级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以及刑事调解协议对民事赔偿金额确定的影响,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恶性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