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因邻里纠纷与钱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赵某位于某小区3栋楼下空地当面对质。随后,赵某纠集孙某、周某,钱某纠集吴某、郑某等人持械前往。双方见面后未及动手,孙某突然冲向钱某实施徒手殴打,周某随即加入,赵某在一旁助威。钱某试图反抗时被吴某、郑某控制并遭围殴。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孙某、周某对钱某头部、面部进行连续拳打脚踢,以及吴某、郑某拉扯撕扯钱某衣物的全过程。经法医鉴定,钱某双侧鼻骨骨折、左眼眶骨折,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等人主动投案,但孙某、周某拒不认罪,辩称仅系推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孙某、周某、吴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确认孙某、周某实施主要殴打行为,赵某、吴某、郑某参与共同侵权。针对孙某、周某关于“过失”的辩解,法院结合其攻击部位和力度,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孙某、周某、吴某、郑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孙某、周某系主要实施者,赵某、吴某、郑某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属共同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周某、吴某、郑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民事赔偿部分,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钱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逻辑,强调了共同侵权中各参与人的责任分担。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精准区分了主从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处理群体性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