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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72岁)独自前往“夜色”酒吧饮酒。22时许,侵权人周某在酒吧吧台处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周某情绪激动,突然从吧台后方取出一瓶工业用强酸清洁剂,当面向赵某面部泼洒。赵某本能后退躲避,但仍被溅射液体致面部、颈部及双手皮肤严重灼伤。酒吧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周某持瓶泼洒的动作全过程。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但造成面部多处瘢痕及手部功能障碍,需长期护理及特殊药物治疗。赵某之子张某作为监护人及近亲属,代为处理后续医疗及维权事宜。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争议。周某辩称赵某先有推搡动作。经法庭质证监控视频,确认赵某未实施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构成正当防卫。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伤情为轻微伤,并就是否需要营养支持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手段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判令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及赵某高龄及伤情,酌定支持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酒吧等公共场所,面对言语冲突,使用化学危险品实施攻击不构成正当防卫。同时,针对老年人遭受化学伤害的特殊性,细化了营养费及护理费的认定标准,对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义务及侵权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衔接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