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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市中心某街头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随即从车内取出预先准备的自制爆炸装置,钱某协助点燃引信。爆炸瞬间,正在附近行走的受害人孙某(系下肢残疾人士,依靠轮椅出行)被炸飞,当场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多处器官功能严重受损,需长期护理。案发后,赵某、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二人系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孙某因残疾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后续产生高额护理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伤情进行鉴定,出具重伤一级鉴定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赵某、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责令赵某、钱某连带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护理费经核算为8000元,未超过1万元限额,予以全额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对利用爆炸物伤害残疾人犯罪的严惩导向。明确共同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连带责任,特别是针对残疾受害人护理费认定的司法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