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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孙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孙某在街头因琐事与受害人赵某(72岁)发生争执。李某与孙某遂对赵某实施暴力,李某抓住赵某衣领将其拖拽至路边,孙某在一旁推搡并击打赵某背部,导致赵某倒地后头部撞击石阶。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需长期专人护理。案发后,李某与孙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报警记录完整记录了现场冲突经过。赵某之子作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孙某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一级。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推搡、拖拽致人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就是否存在共同故意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二被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需长期护理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二被告人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街头冲突中推搡、拖拽行为在致人重伤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责任分担。同时,严格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细化了重伤案件中护理费等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对类似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