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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72岁)与其子刘某在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因琐事与邻居陈某发生激烈口角。争执中,陈某情绪失控,从厨房取出一瓶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实为高压锅改装),在赵某家中客厅点燃引信。爆炸瞬间,赵某因年老体弱反应不及,被飞溅的爆炸碎片击中面部及胸部,经送某医院抢救,诊断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查明陈某与另一参与准备爆炸物的李某构成共同侵权。赵某家属随即报警,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陈某、李某拟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考虑到赵某年迈及双方曾尝试治安调解,案件进入刑事附带民事审理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一级。关于责任认定,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行为的性质,结合赵某此前有推搡行为,认定陈某的行为虽有过激,但未达到正当防卫的紧迫危险程度,故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同时,查明李某与陈某存在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赔偿金额因赵某需后续康复治疗,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暂无法确定,需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陈某、李某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且残疾赔偿金金额未确定,法院先行判决陈某、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残疾赔偿金待后续鉴定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邻里纠纷中,即使存在轻微肢体冲突,使用爆炸物等极端手段造成轻伤,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同时,揭示了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以及轻伤案件中残疾赔偿金金额未确定时的诉讼策略,对指导类似治安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