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在某市老城区街头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赵某随即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瓶工业用强酸液体,当街泼洒向张某面部及颈部。时值深夜,路人稀少,张某当场遭受严重化学灼伤,痛苦呼救。经附近某医院急诊抢救,张某面部遗留大面积瘢痕及色素沉着,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并伴有面部残疾等级评定。案发后,赵某未逃离现场,但辩称双方互殴。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王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垫付部分医疗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主观恶性深,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面部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因果关系认定,确认其重伤二级及残疾等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辩护人提出赵某系初犯且已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公诉人指出使用危险化学品当街伤人,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鉴于赵某使用强酸伤人,手段恶劣,且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赵某认罪态度及监护人代为赔偿情况,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47万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监护人责任与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衔接。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伤害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对此类恶性案件坚持严惩与充分救济并重,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重伤残疾案件中的支持标准,对规范街头暴力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