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市第三中学学生赵某与李某因琐事在街头发生争执。李某纠集多名社会人员,持钢管等钝器对赵某实施围殴。赵某头部及背部遭受多次击打,当场昏迷,被路人送往某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赵某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等侵权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及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刑事审判庭审理,认定李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法院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获成功。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核算,并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李某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李某的监护人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三、驳回赵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本案情节及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全额支持法定计算标准下的部分项目,最终核定赔偿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周边治安问题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交叉。明确了监护人责任在未成年人致人死亡案件中的适用,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范围的限定,对处理同类聚众斗殴引发的侵权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