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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陈某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中学操场旁,被告人李某与陈某因琐事与受害人赵某发生争执。李某率先动手,陈某随即加入,二人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在赵某试图逃离时,李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断裂的篮球架铁杆(认定为凶器)再次击打赵某腿部,并强行拖拽赵某至围墙角落,陈某在一旁协助控制赵某行动。赵某因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查明李某、陈某系共同犯罪。经鉴定,赵某生前曾对李某的初始攻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因李某、陈某后续升级暴力导致死亡后果,正当防卫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确认赵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李某持械拖拽行为是否中断正当防卫认定展开辩论。合议庭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认定李某、陈某构成共同侵权,赵某前期的反抗属正当防卫,但不阻却李某、陈某后续致死行为的违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李某、陈某对赵某死亡造成的民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存在轻微过错(激化矛盾),酌情减轻侵权人5%责任。判令李某、陈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护理费核定为15,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范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同侵权中正当防卫认定的边界,特别是在徒手殴打升级为持械伤害及拖拽致死过程中,受害人前期防卫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细化了校园周边人身伤害案件中护理费等具体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对处理此类混合过错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