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高中生赵某与室友钱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赵某为报复,从校外购买剧毒农药“百草枯”原液。次日,赵某潜入两人共同居住的宿舍楼内的一间民宅(非学校指定宿舍,属校外租住点),将农药混入钱某水杯中。钱某饮用后出现剧烈呕吐、昏迷,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钱某于三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某系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赵某在案发后试图掩盖罪行,但因监控录像被查获。经查,赵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李某、孙某(赵某父母)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但未能完全覆盖全部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死因进行鉴定,确认为药物中毒致死。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的主观故意及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建议量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未成年且监护人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民事部分,赵某监护人李某、孙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7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在校外住宅实施投毒伤害的法律后果。重点阐释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以及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共同侵权中的替代责任。对于理解刑法第234条在投毒场景下的适用具有教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