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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孙某校园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教师赵某在操场巡视时,发现学生孙某与周某发生争执。赵某上前制止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对周某实施了推搡和拖拽行为,导致周某摔倒。孙某见状上前理论,亦对周某进行了拉扯。经医院诊断,周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赵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鉴于双方系初犯且后果较轻,主持治安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某与孙某承认侵权事实,同意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总额为3.5万元。事后,赵某与孙某未按协议全额支付,周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轻微伤鉴定报告。法院确认赵某与孙某在公共场所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周某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赵某与孙某对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赵某与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三、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超越必要限度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公共场所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同时,确认治安调解协议在民事赔偿中的法律效力,提示教育工作者应依法履职,理性处理师生冲突。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