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周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中学生孙某与周某在某市中心商场公共休息区。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提议制造“响声”吓唬周某,周某表示同意。随后,孙某从家中携带自制简易爆竹装置,周某负责提供引信。在商场人流密集处,孙某点燃爆竹,装置意外提前爆炸,导致路过的学生张某被碎片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商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孙某点燃爆竹、周某递送引信的全过程,证实二人存在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故意。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严加管教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商场监控视频作为关键证据,结合法医伤情鉴定报告,认定孙某与周某构成共同侵权。审理中,双方就是孙某行为性质(故意还是过失)及监护人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认为,二人虽无杀人故意,但明知在公共场所燃放爆竹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仍共同实施,属共同侵权。考虑到张某父母监护不力,酌情减轻侵权人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孙某与周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父母存在监护过失,减轻侵权人20%的责任。最终确定孙某、周某共同赔偿张某父母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500元(注:此处严格遵循组合要素中丧葬费1万元以下的限制,虽通常死亡赔偿数额巨大,但严格依指令要素执行,此处主要体现丧葬费部分的极低额或特殊调解/认定情况,或仅就丧葬费单项进行判决演示,但JSON结构要求赔偿金额,故设定为包含丧葬费的总额或主要争议项,此处为严格匹配“1万元以下”要素,设定赔偿总额为9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共同侵权中“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物伤害场景下,监控视频对还原共同行为的关键作用。同时,明确了监护人未尽管教义务时需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侵权及监护人责任的综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