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周某明知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具有极大危险性,仍将其放置在赵某门口走廊处,并远程引爆。爆炸导致赵某妻子孙某(孕妇,当时正在家中休息)被飞溅的砖块和玻璃碎片击中腹部,造成轻伤一级。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爆炸残留物及监控录像。邻居刘某某、陈某某作为证人,证实听到爆炸声及看到周某操作电子设备。经法医鉴定,孙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责任展开辩论。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证实案发经过。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物证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认定周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因其行为导致孕妇受伤,情节恶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系监护人身份下的成年人,且针对孕妇实施伤害,主观恶性较大,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孙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住宅安全与人身权利保护的边界。通过爆炸物伤害孕妇致轻伤一级的案例,明确了监护人或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严格责任。对于此类利用危险工具侵害弱势群体(孕妇)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均予以从严考量,同时严格依据民法典确定赔偿范围,警示公众不得以极端方式解决邻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