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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中学及孙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高二学生孙某在实验室整理试剂时,违规将强酸试剂瓶置于过道。受害人赵某(17岁)与同学路过时,孙某因急于取用物品,不慎碰倒试剂瓶,强酸溅射至赵某面部及手臂。赵某随即感到剧烈疼痛并试图推开孙某以躲避飞溅液体,但在慌乱中用力过猛,将孙某推倒致其头部撞击实验台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面部轻度化学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赵某监护人张某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及孙某侵权,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鉴于赵某伤情轻微且存在防卫情节,建议从轻处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同时,法院调取学校监控录像,确认事故起因系孙某违规操作,赵某推开孙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但力度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赵某存在防卫过当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民事赔偿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考虑到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某中学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85000元,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校园化学品伤害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强调了学校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平衡,对同类校园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