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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赵某在某市“夜色”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伙同他人将赵某强行带至酒吧后巷仓库。在长达三小时的时间内,李某使用绳索对赵某实施捆绑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次日凌晨,赵某被路人报警后由公安机关解救并送医。经医院诊断,赵某双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脾脏破裂,经紧急手术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抓获李某。庭审中,证人张某(酒吧保安)出庭作证,证实目睹李某实施捆绑行为。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因伤残等级最终评定需待治疗终结后确定,故残疾赔偿金金额暂无法精确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赵某为重伤一级。针对民事赔偿部分,鉴于受害人仍在治疗期,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后续确定的伤残等级计算,故对该项诉请暂不作出具体金额判决,仅就已发生的医疗费等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娱乐场所内暴力犯罪中捆绑拘禁致人重伤的定性。重点解析了重伤一级案件的量刑标准,以及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因治疗未终结导致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处理规则,具有较好的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