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周某(17岁,某中学学生)在“夜色”酒吧聚会。赵某因琐事对周某心生不满,趁周某独自去洗手间时,将掺有强效镇静剂粉末的饮料递给周某。周某饮用后出现昏迷、呼吸困难,被路人发现后紧急送医。经法医鉴定,周某因药物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受损,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监护人张某(周某之父)报警并介入处理。赵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虽经侦查发现存在投毒故意,但鉴于周某未成年及赵某认罪态度,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赵某主观故意及过失问题展开辩论,最终认定赵某明知药物危害仍实施投毒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周某监护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周某未成年,监护人张某已尽部分监护职责但存在监管疏漏,酌情减轻赵某1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遭受药物伤害的法律规制。明确了监护人监管责任与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衔接,强调了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预防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