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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7岁的赵某在某市“夜色”酒吧内因排队结账琐事,与同在该场所消费的20岁李某发生口角。赵某情绪激动,上前推搡李某,李某后退时撞倒邻桌,引发混乱。赵某并未停止攻击,继续对李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李某头部撞击吧台边缘后倒地昏迷。酒吧工作人员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三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赵某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但因已涉嫌刑事犯罪,转为刑事侦查程序。赵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试图通过调解协议争取从轻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确认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赵某行为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争议,最终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鉴于赵某未成年,其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并就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且其监护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赵某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职场或娱乐场所暴力引发的严重后果。明确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展示了刑事侦查与治安处罚在程序上的衔接,以及调解协议在量刑及民事赔偿中的关键作用,对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