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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等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某市“夜色”酒吧内,教师陈某与同事聚餐。22时许,赵某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在酒吧门口拦截陈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赵某一方持折叠椅、啤酒瓶等凶器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防身喷雾反击,并推搡赵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陈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误工期被认定为三个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赵某等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行政拘留,但因情节严重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针对陈某反击行为,合议庭结合监控视频与证人证言,认定赵某等人先持械殴打,陈某行为属防卫性质,但反击力度稍有过当,构成防卫过当。鉴于赵某等人系聚众斗殴且持械,主观恶性较大,陈某的过错程度较低。

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部分,认定赵某等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因防卫过当自行承担10%责任,侵权人承担90%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损失为120,000元。判决赵某等侵权人连带赔偿陈某108,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中受害人防卫过当的责任分担规则,平衡了正当防卫权益与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教师等普通公民在突发暴力中的自我保护边界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了持械斗殴者的主要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