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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住宅内聚会。期间,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下拾起室内木质哑铃砸向陈某头部。张某见状未加制止,反而协助李某按住陈某,并轮流用哑铃击打陈某背部。陈某倒地后昏迷,二人随即逃离现场。次日,陈某被路人发现送医,经抢救无效于5月1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查明李某、张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刑事审理期间,李某、张某家属积极赔偿,与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承诺不再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但陈某家属后续因残疾赔偿金争议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张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法院重点审查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赔偿范围。经法庭调查,双方已就是部分损失达成调解,但关于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争议未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生前伤情进行评估,结合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依法确定剩余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对未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结合陈某死亡后果,酌情支持陈某家属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求,但考虑到调解协议中已包含部分抚慰性质款项,最终核定李某、张某需另行支付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驳回陈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共同侵权中刑事调解协议与民事赔偿的衔接。在钝器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即便达成刑事和解,受害人近亲属仍可就是法定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主张权利,但需结合协议具体条款综合认定。本案有助于厘清“私了”协议对后续民事索赔的约束边界,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公平原则。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