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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公共场所烫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赵某随母亲在某大型商场餐饮区就餐。孙某(25岁)因琐事与邻座人员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下拿起桌上的开水壶向人群方向泼洒。赵某为躲避飞溅的热水,本能地后退并用手臂遮挡,导致右前臂严重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浅二度烧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事发后,商场保安迅速介入,孙某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孙某拟处以行政拘留,但考虑到孙某系初犯且赵某伤情较轻,双方同意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治安调解。调解中,双方就是民事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孙某主张赵某自身存在过错,且其行为属紧急避险下的正当防卫,不应全额赔偿;赵某则坚持孙某实施暴力侵害,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未果,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为轻微伤。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警方笔录及双方陈述,重点审查孙某泼水行为的性质及赵某躲避行为的法律定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泼洒开水,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侵权,不属正当防卫。赵某作为未成年人,在面临突发危险时的躲避行为属本能反应,无过错。鉴于双方曾达成部分调解协议但后续反悔,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酌定孙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暴力行为的侵权性质,驳斥了将侵害行为误读为正当防卫的错误观点。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对规范公共场所行为秩序、引导公众依法维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