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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赵某(孕妇,孕7个月)与刘某在市中心某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因排队结账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情绪激动,突然上前用力推搡赵某腹部,赵某失去平衡摔倒,头部及腹部撞击地面硬物。商场监控显示刘某有明显的拖拽动作。赵某当场昏迷,被路人拨打120送医。经医院诊断,赵某出现胎盘早剥、子宫破裂伴大出血,经紧急手术保胎失败,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造成重伤二级。经法医鉴定,赵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系刘某直接推搡所致。刘某案发后试图逃离,被商场保安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但因造成重伤后果,转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赵某主张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刑事审理过程中,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确认重伤二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刘某辩称赵某自身站立不稳,但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刘某主动实施推搡行为,且赵某为孕妇,刘某未尽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推搡孕妇,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赵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违反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刘某行为已构成犯罪,酌情减轻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但误工费、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应予全额支持。最终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推搡孕妇致重伤的侵权责任认定,强调了侵权人对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通过严正的判决,警示公众在公共场所应保持理性,严禁暴力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安全。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