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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闯入受害人赵某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刘某进入屋内后,未加理睬赵某的解释,直接使用徒手对赵某头部、面部进行连续殴打。赵某监护人孙某(赵某之子)试图阻拦,亦被刘某推搡致轻微伤。赵某在被打过程中曾试图反抗并抓挠刘某手臂,但因身体残疾未能有效制止侵害。最终赵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认定刘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场邻居周某及孙某均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刘某先行动手且赵某处于被动挨打状态,孙某的阻拦行为属于保护家人的正当举动。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死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关于“赵某先动手”的辩解,结合证人周某证言、孙某陈述及现场监控缺失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认定刘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并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对于孙某阻拦行为,法院结合赵某残疾情况及侵害紧迫性,认定其不构成防卫过当或互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系徒手殴打残疾人,主观恶性较大,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赵某家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损失,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赔偿。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刘某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侵入住宅实施暴力的加重情节,强调了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同时,通过认定监护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受害人的行为性质,厘清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对指导基层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