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及周某监护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4周岁的周某在市中心某大型商场中庭玩耍。周某从家中携带自制简易爆竹进入商场,在人群密集的喷泉旁点燃爆竹。爆竹突然发生剧烈爆炸,飞溅的碎片击中正在附近购物的受害人赵某面部及眼部。赵某当场倒地,经路人报警,商场保安迅速疏散人群并协助送医。经医院诊断,赵某左眼角膜穿孔伴外伤性白内障,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赵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周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周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赵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并核定护理依赖程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周某实施爆炸行为的事实,鉴于周某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分担争议较大。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认定周某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商场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主要责任在于周某监护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周某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商场已履行基本安保义务,酌情减轻部分责任。最终判决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危险行为导致他人伤害的监护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刑事侦查与民事赔偿的衔接,强化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危险物品的管控义务,对预防校园周边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事故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