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女,怀孕六个月)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23时许,刘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刘某突然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向赵某头部,赵某随即抓起旁边的金属酒桶向刘某背部及腿部猛击数下,致刘某倒地昏迷。经鉴定,刘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但因撞击导致胎盘早剥,胎儿不幸流产。案发后,赵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次日,赵某家属与刘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并出具谅解书。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赵某行为性质产生争议。辩护人提出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且双方已达成调解。经法庭审理查明,刘某先实施暴力攻击,赵某在遭受突发侵害时反击,虽造成刘某胎儿流产,但考虑到刘某系孕妇且赵某有自首情节,结合调解协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赵某的行为虽造成刘某严重后果,但鉴于刘某先实施不法侵害,赵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考虑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赵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赵某主观上无追求重伤或死亡之故意,系过失或间接故意,酌情从轻。现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突发冲突中的界限,特别是涉及孕妇等特殊群体时,防卫限度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同时,体现了刑事和解在轻微伤或重伤案件中,对量刑及缓刑适用的实质性影响,彰显了司法温情与公正。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