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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及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潜入被害人赵某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赵某系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其母亲孙某当时也在家中。陈某意图对赵某实施性侵害,在赵某激烈反抗并呼救时,陈某强行控制赵某并推搡其身体,导致赵某摔倒后头部及腹部撞击床沿。孙某闻讯赶来制止,陈某随即逃离现场。赵某经送医诊断,造成胎儿宫内窘迫后自然流产,自身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赵某报警记录及医院病历,确认陈某行踪并将其抓获。陈某归案后否认推搡行为,但鉴于现场痕迹与监控视频吻合,证据链完整。

审理过程

本案先经刑事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未遂)及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刑事审理期间,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评估其因流产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存在直接殴打行为产生争议,但结合推搡动作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陈某犯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部分,陈某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系孕妇且遭受严重身心创伤,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性侵害伴随暴力行为中,即使未造成重伤,轻伤二级亦构成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重点阐释了监护人在场未能完全阻止侵害时,侵权人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孕妇特殊权益的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