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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员工赵某(62岁)与同事李某、张某因项目奖金分配在办公室发生激烈争执。李某与张某为共同侵权人,李某从工位抽屉取出用于测试的微型爆炸装置,张某协助点燃引信。赵某试图夺下装置,过程中装置意外爆炸,导致赵某面部、手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时,李某与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但赵某在夺抢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装置提前引爆,法院认定赵某行为属防卫过当。事故造成赵某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因容貌受损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庭审中,证人王某(同事)证言证实了李某与张某共同实施爆炸行为的过程。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张某构成共同侵权,赵某防卫过当,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李某、张某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防卫过当,酌情减轻侵权人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张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合计42万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冲突中爆炸物伤害的责任认定,特别是防卫过当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分担。对于轻微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标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与公平正义的平衡。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