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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中学高三学生李某、赵某在校外偏僻路段偶遇同校女生张某。李某伙同赵某对张某实施言语侮辱并强行将其拖拽至巷口,期间李某对张某实施猥亵行为,赵某负责望风并协助控制张某人身自由。在张某激烈反抗过程中,李某使用暴力手段致张某面部、手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并遗留面部瘢痕,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视频锁定李某、赵某行踪并将其抓获,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费用,且因伤残导致后续劳动能力受损,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赵某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先经刑事侦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赵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及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刑事审理期间,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学校因夜间安保巡查缺失存在一定管理疏忽,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李某犯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部分,认定李某、赵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判令李某、赵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学校在李某、赵某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性侵害伴随人身伤害案件中刑事与民事责任的交叉适用。明确了共同侵权人在实施暴力致残情况下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学校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补充责任边界。对于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强化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范围的认定严格遵循法定标准。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