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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未成年人)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后发生口角。李某因不满张某挑衅,遂纠集同案人王某,三人对被害人赵某实施徒手殴打。期间,李某持酒吧内破碎玻璃杯碎片(认定为凶器)击打赵某头部,张某与王某对赵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赵某右侧颅骨骨折伴脑震荡,构成轻伤二级,经治疗遗留轻度听力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李某、张某、王某予以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赵某因伤情遭受严重精神痛苦,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及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张某、王某系共同侵权,其中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凶器使用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就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听证。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张某、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赔偿方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鉴于李某持械殴打且造成伤残,情节恶劣,支持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娱乐场所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参与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了持械殴打致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标准,对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