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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7岁的未成年人赵某在市中心某街头公园长椅旁休息。路人周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周某随即从口袋中掏出一瓶不明液体,强行泼洒并涂抹于赵某面部及颈部。赵某感到剧烈刺痛与呼吸困难,当场昏迷。路人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调取周边监控并固定证据。赵某被紧急送医,经医院抢救无效,虽经治疗维持生命体征,但造成重度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伤情构成重伤一级。周某在案发后试图逃跑,被巡逻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因赵某在反抗过程中致周某轻微伤,涉及正当防卫认定争议,且周某系未成年人,案件兼具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特征。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重点围绕周某投毒行为的性质、赵某反抗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以及伤情鉴定结论展开质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重伤一级鉴定意见。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未成年及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赵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民事赔偿,周某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含赵某未来劳动能力损失折算)等。综合考量,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街头投毒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细化了重伤一级受害者的赔偿计算方式,对校园周边及公共区域的安全防护具有警示意义,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受害权益的双重保护。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