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高中生赵某在某市中心广场参加社团活动。陈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执,陈某随即从背包中取出自制爆炸装置,在广场人群密集处引爆。爆炸导致赵某被飞溅的碎片击中面部及眼部,经抢救无效,被医院诊断为重伤一级,造成双目失明。事发后,现场群众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立案。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赵某监护人张某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陈某行为性质展开辩论。辩护方提出陈某系因被赵某挑衅引发,属激情犯罪下的防卫过当。经法庭调查,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陈某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大,不属于正当防卫。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情节恶劣。鉴于陈某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五年。民事部分,陈某监护人需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00元。考虑到陈某家庭经济困难及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言语挑衅),酌情减轻赔偿责任,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物实施伤害,即便存在轻微挑衅,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结合受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综合考量,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