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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高二学生张某(化名)在教室休息时,同班同学李某(化名)因琐事心生不满,趁张某不备,将预先准备好的含有高浓度咖啡因及不明添加剂的饮料递给张某饮用。张某饮用后不久出现心悸、呕吐、昏迷等症状,被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因药物中毒导致急性肝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双方监护人。经派出所介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但李某家属事后反悔,拒绝支付约定赔偿金,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十级伤残与李某投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案件起因于校园纠纷且已发生治安调解,法院重点审查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及监护人责任承担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情节轻微且已达成部分民事和解,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鉴于李某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双方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且李某家属有部分履行意愿,法院酌情支持张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张某为高中生,酌情认定少量陪护家属误工损失)等共计8000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校园内投毒伤害案件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承担边界。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的尊重与司法确认,有助于快速化解校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